分析香港破產海外物業、戶口及資產如何處理

申請破產後,海外物業、銀行戶口等資產都必須依法申報並交由破產受託人處理。為你詳解香港《破產條例》下的海外資產申報、處理流程及隱瞞後果。

一旦破產海外資產會怎樣?香港破產人海外物業及戶口處置程序

很多債務人可能以為香港法院不會管轄海外資產,然而根據《破產條例》,無論是本地還是海外資產,包括海外物業、戶口等,破產後均必須依法向受託人移交,否則可觸犯法例。林志宇律師事務所團隊將會詳細分析破產海外資產如何處置的流程及細節,讓讀者能正確認識相關法規。

破產海外資產申報規定

根據香港《破產條例》,債務人必須把所有(包括於香港和海外)的資產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包括現金、物業、股票、銀行戶口、公積金及退休基金等可變現財物。凡屬香港以外地區的個人財產,例如英國物業、美國股票等海外資產,都屬於必須納入破產申報的範疇。不論這些資產現正由個人持有、聯名持有、或曾於破產前轉名,債務人申請破產時均需將全數海外資產向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披露詳情。

破產時隱瞞海外資產的法律責任及風險

在破產程序進行期間隱瞞、虛報、或以欺詐手法處理海外資產,均屬刑事罪行。若債務人被查明在破產程序故意隱瞞海外資產,不但會被延長破產年期、撤銷破產令或面臨法庭強制禁令,令其財務自由受嚴格限制,甚至有可能遭刑事起訴。受託人會根據法例權限追查所有資產來源,尤其是較大金額的海外匯款、資產轉名紀錄。


須特別注意,若債務人在破產前,曾將本地或海外資產以低於市值等不公平條件轉讓予親友或配偶,令受託人產生合理懷疑,可依法向香港或資產所在地法院申請撤銷該等交易並追討資產。這類追溯權一般按《破產條例》和交易性質,最長追溯期為 6 個月至 2 年不等,涉及者(包括收受方親友或配偶)亦需面對潛在法律風險及訴訟。

破產後海外物業(包括聯名物業)如何處理?

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債務人所有海外資產包括海外物業,理論上歸屬破產受託人(例如破產管理署、法庭指定律師)。

全權擁有的海外物業

受託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協助處理及變現這些海外物業,包括出售、拍賣或轉名,以償還債權人,受託人會以市場估價或法庭指示為依據,最終出售價須按當時市值評估,不能刻意低價出售,確保債權人利益獲合理保障。

與家人聯名持有的海外物業

在處理債務人聯名持有的海外物業時,破產受託人會根據債務人實際持有的權益比例進行處置。例如,若債務人持有 50% 業權,受託人便會按市值變現或出售該部分物業權益,協助清償債務。而聯名持有人自己名下部分則不會被變現;但聯名持有人須全力配合受託人,包括提供相關資料、協助辦理法律手續和過戶手續。

如無法協商出售整個物業,受託人可依法申請法庭指令,強制出售債務人所持的權益或邀請聯名業主回購持分,以確保債權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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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後海外戶口有何影響?

債務人申請破產後,除本地銀行戶口會即時凍結外,所有海外戶口同樣受影響,並交由受託人依法管理以清償債權人。債務人必須主動申報所有海外銀行戶口,包括現金存款、理財基金、戶口資金流向及帳戶詳情,如申請破產期間發現有海外戶口未申報,或有資金轉移的可疑,受託人有權聯繫海外金融機構或申請法院命令凍結相應資金。

若屬香港司法合作地區(如英國、美國、新加坡等),受託人可根據「法律互助」途徑,協調當地銀行執行凍結、清盤及變現海外資產。如債務人於破產前非法轉移海外戶口資金,受託人可依程序向當地法院申請追回資產。

 

 

破產後海外資產申報、移交、變現流程

在破產後,海外資產必須依照特定申報、移交及變現程序處理,以下整理相關的流程步驟,讓讀者掌握重點:

1. 申報資產

就所有海外物業、海外戶口,以及其他形式的海外資產,債務人需向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申報具體內容,包括地點、持有人身份、資產價值、聯名持有人名單等。

2. 移交資產文件

受託人會要求債務人提交相關文件(如海外物業契約、銀行月結單、基金證明),以核實資產及進行情況核查。如不合作,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令。

3. 變現程序

受託人一般會尋求當地律師或專業機構協助處理破產海外物業及戶口。變現步驟包括市場估值、公告出售、資產拍賣、結清海外銀行資金。

4. 債權人分配

受託人變現海外資產後,要扣除管理費用、律師費、變現交易成本,之後依照法例分配給各債權人。

破產解除後海外資產會否返還?

理論上,破產後所有海外資產都會優先用作清償債務。但在少數情況下,當所有債務、利息及行政費用都已全數清償後,仍有可能出現剩餘資產。這些情況包括:

 
  • 現金流不足無力清償債務,需透過司法程序受託人分配資產,並依法結束追債

  • 債務人原本未能或不願主動變現某些資產(如有訴訟、產權糾紛、流通性極低的海外物業/股份),須由受託人強制處理

  • 資產初步估值偏低,因拍賣、出售等程序獲得更高市值,令全部債務及費用全數清償後仍有結餘

  • 部分債權於破產程序期間獲減免或協議減債,令整體資產分配後出現剩餘

 

當出現上述特殊情況,完成破產程序並確認所有債務及費用已清還後,受託人會根據法定程序將剩餘的海外資產返還予債務人。但必須注意,資產返還並非自動即時處理,而是需要受託人完成管理、資產分配及法律審查,經法庭審批後才可正式返還。

 

此外,倘若債務人配合受託人有效變現資產,並能一次性還清所有債項及相關程序費用,可以主動向法庭申請提前解除破產令。獲法庭批准解除破產後,剩餘的海外資產才會根據法律正式返還,但整個流程需根據香港及海外(資產所在地)法例執行。

 

簡而言之,資產返還前提是合法、合規清算所有債項及程序,不論是本地還是海外資產、剩餘資產多少,只有在全部債權人無法律異議、所有費用已付清、所有司法程序完成後,債務人才有可能收回資產結餘。

林志宇律師事務所 協助保障海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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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宇律師事務所在破產申請累積多年經驗,熟悉處理破產後由申報海外資產、變現到債權分配的每個法律細節。我們專責為客戶量身制定合規方案,協助分析家人聯名權益、風險評估及協調事宜,守護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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