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香港破產海外物業、戶口及資產如何處理
申請破產後,海外物業、銀行戶口等資產都必須依法申報並交由破產受託人處理。為你詳解香港《破產條例》下的海外資產申報、處理流程及隱瞞後果。
一旦破產海外資產會怎樣?香港破產人海外物業及戶口處置程序
破產海外資產申報規定
破產時隱瞞海外資產的法律責任及風險
在破產程序進行期間隱瞞、虛報、或以欺詐手法處理海外資產,均屬刑事罪行。若債務人被查明在破產程序故意隱瞞海外資產,不但會被延長破產年期、撤銷破產令或面臨法庭強制禁令,令其財務自由受嚴格限制,甚至有可能遭刑事起訴。受託人會根據法例權限追查所有資產來源,尤其是較大金額的海外匯款、資產轉名紀錄。
須特別注意,若債務人在破產前,曾將本地或海外資產以低於市值等不公平條件轉讓予親友或配偶,令受託人產生合理懷疑,可依法向香港或資產所在地法院申請撤銷該等交易並追討資產。這類追溯權一般按《破產條例》和交易性質,最長追溯期為 6 個月至 2 年不等,涉及者(包括收受方親友或配偶)亦需面對潛在法律風險及訴訟。
破產後海外物業(包括聯名物業)如何處理?
全權擁有的海外物業
與家人聯名持有的海外物業
在處理債務人聯名持有的海外物業時,破產受託人會根據債務人實際持有的權益比例進行處置。例如,若債務人持有 50% 業權,受託人便會按市值變現或出售該部分物業權益,協助清償債務。而聯名持有人自己名下部分則不會被變現;但聯名持有人須全力配合受託人,包括提供相關資料、協助辦理法律手續和過戶手續。
如無法協商出售整個物業,受託人可依法申請法庭指令,強制出售債務人所持的權益或邀請聯名業主回購持分,以確保債權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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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後海外戶口有何影響?
債務人申請破產後,除本地銀行戶口會即時凍結外,所有海外戶口同樣受影響,並交由受託人依法管理以清償債權人。債務人必須主動申報所有海外銀行戶口,包括現金存款、理財基金、戶口資金流向及帳戶詳情,如申請破產期間發現有海外戶口未申報,或有資金轉移的可疑,受託人有權聯繫海外金融機構或申請法院命令凍結相應資金。
若屬香港司法合作地區(如英國、美國、新加坡等),受託人可根據「法律互助」途徑,協調當地銀行執行凍結、清盤及變現海外資產。如債務人於破產前非法轉移海外戶口資金,受託人可依程序向當地法院申請追回資產。
破產後海外資產申報、移交、變現流程
在破產後,海外資產必須依照特定申報、移交及變現程序處理,以下整理相關的流程步驟,讓讀者掌握重點:
1. 申報資產
2. 移交資產文件
3. 變現程序
4. 債權人分配
破產解除後海外資產會否返還?
理論上,破產後所有海外資產都會優先用作清償債務。但在少數情況下,當所有債務、利息及行政費用都已全數清償後,仍有可能出現剩餘資產。這些情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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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流不足無力清償債務,需透過司法程序受託人分配資產,並依法結束追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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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原本未能或不願主動變現某些資產(如有訴訟、產權糾紛、流通性極低的海外物業/股份),須由受託人強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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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初步估值偏低,因拍賣、出售等程序獲得更高市值,令全部債務及費用全數清償後仍有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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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債權於破產程序期間獲減免或協議減債,令整體資產分配後出現剩餘
當出現上述特殊情況,完成破產程序並確認所有債務及費用已清還後,受託人會根據法定程序將剩餘的海外資產返還予債務人。但必須注意,資產返還並非自動即時處理,而是需要受託人完成管理、資產分配及法律審查,經法庭審批後才可正式返還。
此外,倘若債務人配合受託人有效變現資產,並能一次性還清所有債項及相關程序費用,可以主動向法庭申請提前解除破產令。獲法庭批准解除破產後,剩餘的海外資產才會根據法律正式返還,但整個流程需根據香港及海外(資產所在地)法例執行。
簡而言之,資產返還前提是合法、合規清算所有債項及程序,不論是本地還是海外資產、剩餘資產多少,只有在全部債權人無法律異議、所有費用已付清、所有司法程序完成後,債務人才有可能收回資產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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