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錢破產能解決嗎?律師解說如何無錢申請破產

欠債累累,但無錢申請破產?律師為你詳解主動破產的好處、對資產工作的影響,並教你如何解決$8,000按金等費用問題。

無錢破產能解決嗎?律師解說如何無錢申請破產

在香港經濟持續低迷、失業率攀升的環境下,越來越多人面對卡數利息、貸款拖欠,甚至供樓遭 Call Loan 被追債。然而,向法院申請破產也需要一筆費用,坊間或有疑問,無錢到底如何申請破產?於是有些說法認為無錢無辦法申請破產,只能被動等待被債權人申請強制破產,但其實這種做法對自己十分不利,會導致更嚴重的信貸負面紀錄及法律限制。林志宇律師事務所團隊為大家講解無錢申請破產的正確做法,並澄清坊間對於無錢破。產的迷思

欠多少錢可以申請破產?無力償還欠款多久會被清算破產?

根據香港破產條例》,只要債務人累積欠款達$ 10,000 元或以上,無論是債務人本人還是債權人,均可依法向法院申請破產程序。

當債權人決定向債務人提出破產呈請,必須先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的償債書。該償債書送達後,債務人有三星期(21天)時間履行還款,如債務人在限期內仍未清還欠款,且欠款已達法定金額,債權人即可向高等法院遞交破產呈請書,正式啟動強制破產程序。

如債權人於提出破產訴訟前,已就有關債項取得法庭判決強制債務人還款,但債務人仍沒有遵守裁決還債,則可直接提交破產呈請,無需再發償債書。

由於被清算破產的法例門檻不高,欠款只要超過 $10,000 且償債書送達後三星期未清還,便有可能被清算破產。我們建議債務人應及早尋求律師協助,評估是否有其他可行的債務重組和舒緩方案,主動規劃出路,以免陷入破產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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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真的無錢申請破產,費用怎麼辦?

根據香港破產條例,破產申請人須向破產管理署繳付 $8,000 按金,以及 $1,045 的高等法院費用,即使申請人面對無錢申請破產的情況,法例並無條文可豁免上述費用,申請人必須自費繳付所有基本申請費用,政府在立法會會議的書面答覆亦曾明確表示,動用納稅人的金錢支付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所涉及的費用,並不符合有效運用公帑的原則,因此債務人須自行向破產管理署支付的法定繳存款項。[1]

坊間流傳無錢申請破產「可以向社福機構申請破產資助」或「律師可協助分期支付破產費用」等做法,實際上社福機構僅能提供輔導及程序諮詢,不能直接資助申請人交付破產管理署及法院費用;律師分期付款安排則僅限於律師服務費,並不涵蓋必須由申請人支付的法定破產費用。

因此,我們建議債務人考慮以下兩個方法湊足申請破產的費用:

  • 透過工作儲蓄:透過兼職、正職或臨時工作積存收入,用以支付破產費用,雖然需時但有助重建自信與責任感,並保持財務紀律
  • 向家人親友借錢:如家人或朋友願意協助,宜明確承諾借款僅用於繳付破產管理署及法院的相關費用,切勿用作償還其他債項,避免加重日後財務壓力

破產雖然會帶來不少限制,其實是合法自救的方法,可及早結束被追債困擾。債務人切勿再向二線財務公司借債「冚債」,他們往往收取極高利息、還款期短和隱藏手續費,令債務人債台高築,進一步惡化財務狀況。如果確定無力償還債務,宜考慮個人自願安排、債務舒緩等合法方案,或考慮主動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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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申請破產與強制破產的分別

最大的分別在於主導權。當債務人在意識到自身無力償還債務時,主動向法院提出申請,藉此獲得法律保護,並有充裕時間準備所需的法律協助,以及規劃剩下的資產分配,使整個過程更具自主性和可控性。

若債權人向法院強制提出破產申請,一旦法院批出破產令,債務人失去與債權人協商的空間,所有資產即時由破產管理署統一接管,無法在破產程序前主動配置資產,亦要面對突如其來的法律訴訟,缺乏充足時間尋求法律支援。

相比主動申請破產,強制破產會令債務人的信貸紀錄受到更嚴重的負面影響,金融機構通常視強制破產為債務人因惡性拖欠被債權人追討,反映債務人缺乏主動處理債務、誠信及責任感,故傾向採取更嚴格的審查和永久保留負面的信貸紀錄,大大增加未來重建信用的困難,對個人的日後財務安排影響深遠。

因此,若已評估過其他債務重組方案後仍認為破產是唯一出路,及早採取主動,遠比被動等待更有利。

主動申請破產有什麼好處?

主動申請破產,是在困境中重奪主導權的合法途徑。其核心好處包括:
 

1. 立即中止所有追討與法律程序

申請破產能主動終止債權人的訴訟行動,包括法庭傳票、索償及資產查封。只要正式進入破產程序,法律上的追債措施會全面暫停,不用再承受被債權人追討的壓力。

2. 全面解脫債務債務與利息壓力
破產能一次性處理你所有無抵押的債務,並使其利息停止計算。這能有效斬斷因卡數、私人貸款「利疊利」而形成的惡性循環。

3. 獲得法律認可的洗底
主動申請破產的最大好處,是債務人可掌握破產進程,及早結束被追債的困擾。香港的破產期一般為四年。在遵守破產條例規定的前提下,破產期屆滿後你便可獲解除,有機會「洗底」信貸評級,為未來重建財務提供一個受法律認可的新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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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了解的破產後影響與限制

雖然主動申請破產較強制破產具備優勢,但仍然會為債務人帶來重大生活及法律限制。債務人應該要清楚了解以下破產的主要影響,以作出明智決定:

  • 破產後需交出名下資產,包括自住物業、聯名銀行戶口、存款、退休金等;家人共同財產亦可能被接管和用於償還債務
  • 即使破產前資產曾經轉名,仍受法律追溯期限制,處理不當有機會觸犯法例或面臨刑事責任
  • 只可保留合理基本生活開支,所有額外收入、花紅、遺產等,未經批核都需歸入破產資產,作債務還款用途
  • 金融、保險、會計等行業,以及公司董事、管理層等特殊職涯,破產期間均有執業限制
  • 所有銀行戶口會被凍結,需要重新申請合規出糧及日常理財戶口
  • 破產紀錄會保留最少四至八年,期間信貸評分大受影響,日後申請貸款或信用卡均會受到更嚴格的審查及限制
 

申請人宜在決定前諮詢律師意見,保障自身及家人權益,慎重規劃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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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以外的債務方案比較

面對債務壓力,申請破產雖是一項合法出路,但如果財務情況沒那麼嚴峻,其實還有其他可行選擇。以下是破產以外的債務方案比較:

債務舒緩(DRP)

債務舒緩(DRP)讓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分期清還欠款並減低利息,資產通常可保留,對日常工作和信貸評級影響較輕,惟協議期內必須準時還款,如違約債權人可重新追討餘額。

IVA 債務重組(個人自願安排

IVA 債務重組(個人自願安排)由法院監督,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調整還款期及金額,毋須直接破產。協議期間資產一般不被接管,可避免破產的不利紀錄,但如違反協議還款,債權人仍可申請強制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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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澄清了坊間對於無錢破產的迷思,並介紹了無錢申請破產的正確做法。無論選擇債務舒緩個人自願安排(IVA)還是主動申請破產每種方案都有其獨特條件、限制與法律後果,必須根據個人財務狀況和長遠目標審慎決定。如對方案選擇存有疑問,或想了解最新法例要求及申請流程,歡迎聯絡我們獲取初步諮詢你亦可在我們網站獲取網上債務分析毋須露面,只需提供有關債務資料即可進行初步分析。我們的服務範圍一直專注於債務舒緩、破產申請及資產保護,積極協助客戶以合法、合理和安全方式走出債務困局。

參考資料立法會十三題:破產呈請及個人自願安排的收費及繳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