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錢破產能解決嗎?律師解說如何無錢申請破產
欠債累累,但無錢申請破產?律師為你詳解主動破產的好處、對資產工作的影響,並教你如何解決$8,000按金等費用問題。
無錢破產能解決嗎?律師解說如何無錢申請破產
欠多少錢可以申請破產?無力償還欠款多久會被清算破產?
根據香港《破產條例》,只要債務人累積欠款達$ 10,000 元或以上,無論是債務人本人還是債權人,均可依法向法院申請破產程序。
當債權人決定向債務人提出破產呈請,必須先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的償債書。該償債書送達後,債務人有三星期(21天)時間履行還款,如債務人在限期內仍未清還欠款,且欠款已達法定金額,債權人即可向高等法院遞交破產呈請書,正式啟動強制破產程序。
如債權人於提出破產訴訟前,已就有關債項取得法庭判決強制債務人還款,但債務人仍沒有遵守裁決還債,則可直接提交破產呈請,無需再發償債書。
由於被清算破產的法例門檻不高,欠款只要超過 $10,000 且償債書送達後三星期未清還,便有可能被清算破產。我們建議債務人應及早尋求律師協助,評估是否有其他可行的債務重組和舒緩方案,主動規劃出路,以免陷入破產困境。
假如我真的無錢申請破產,費用怎麼辦?
根據香港《破產條例》,破產申請人須向破產管理署繳付 $8,000 按金,以及 $1,045 的高等法院費用,即使申請人面對無錢申請破產的情況,法例並無條文可豁免上述費用,申請人必須自費繳付所有基本申請費用,政府在立法會會議的書面答覆亦曾明確表示,動用納稅人的金錢支付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所涉及的費用,並不符合有效運用公帑的原則,因此債務人須自行向破產管理署支付的法定繳存款項。[1]
坊間流傳無錢申請破產「可以向社福機構申請破產資助」或「律師可協助分期支付破產費用」等做法,實際上社福機構僅能提供輔導及程序諮詢,不能直接資助申請人交付破產管理署及法院費用;律師分期付款安排則僅限於律師服務費,並不涵蓋必須由申請人支付的法定破產費用。
因此,我們建議債務人考慮以下兩個方法湊足申請破產的費用:
- 透過工作儲蓄:透過兼職、正職或臨時工作積存收入,用以支付破產費用,雖然需時但有助重建自信與責任感,並保持財務紀律
- 向家人親友借錢:如家人或朋友願意協助,宜明確承諾借款僅用於繳付破產管理署及法院的相關費用,切勿用作償還其他債項,避免加重日後財務壓力
破產雖然會帶來不少限制,其實是合法自救的方法,可及早結束被追債困擾。債務人切勿再向二線財務公司借債「冚債」,他們往往收取極高利息、還款期短和隱藏手續費,令債務人債台高築,進一步惡化財務狀況。如果確定無力償還債務,宜考慮個人自願安排、債務舒緩等合法方案,或考慮主動申請破產。
主動申請破產與強制破產的分別
最大的分別在於主導權。當債務人在意識到自身無力償還債務時,主動向法院提出申請,藉此獲得法律保護,並有充裕時間準備所需的法律協助,以及規劃剩下的資產分配,使整個過程更具自主性和可控性。
若債權人向法院強制提出破產申請,一旦法院批出破產令,債務人失去與債權人協商的空間,所有資產即時由破產管理署統一接管,無法在破產程序前主動配置資產,亦要面對突如其來的法律訴訟,缺乏充足時間尋求法律支援。
相比主動申請破產,強制破產會令債務人的信貸紀錄受到更嚴重的負面影響,金融機構通常視強制破產為債務人因惡性拖欠被債權人追討,反映債務人缺乏主動處理債務、誠信及責任感,故傾向採取更嚴格的審查和永久保留負面的信貸紀錄,大大增加未來重建信用的困難,對個人的日後財務安排影響深遠。
因此,若已評估過其他債務重組方案後仍認為破產是唯一出路,及早採取主動,遠比被動等待更有利。
主動申請破產有什麼好處?
1. 立即中止所有追討與法律程序
申請破產能主動終止債權人的訴訟行動,包括法庭傳票、索償及資產查封。只要正式進入破產程序,法律上的追債措施會全面暫停,不用再承受被債權人追討的壓力。
2. 全面解脫債務債務與利息壓力
破產能一次性處理你所有無抵押的債務,並使其利息停止計算。這能有效斬斷因卡數、私人貸款「利疊利」而形成的惡性循環。
3. 獲得法律認可的洗底
主動申請破產的最大好處,是債務人可掌握破產進程,及早結束被追債的困擾。香港的破產期一般為四年。在遵守破產條例規定的前提下,破產期屆滿後你便可獲解除,有機會「洗底」信貸評級,為未來重建財務提供一個受法律認可的新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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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了解的破產後影響與限制
雖然主動申請破產較強制破產具備優勢,但仍然會為債務人帶來重大生活及法律限制。債務人應該要清楚了解以下破產的主要影響,以作出明智決定:
- 破產後需交出名下資產,包括自住物業、聯名銀行戶口、存款、退休金等;家人共同財產亦可能被接管和用於償還債務
- 即使破產前資產曾經轉名,仍受法律追溯期限制,處理不當有機會觸犯法例或面臨刑事責任
- 只可保留合理基本生活開支,所有額外收入、花紅、遺產等,未經批核都需歸入破產資產,作債務還款用途
- 金融、保險、會計等行業,以及公司董事、管理層等特殊職涯,破產期間均有執業限制
- 所有銀行戶口會被凍結,需要重新申請合規出糧及日常理財戶口
- 破產紀錄會保留最少四至八年,期間信貸評分大受影響,日後申請貸款或信用卡均會受到更嚴格的審查及限制
申請人宜在決定前諮詢律師意見,保障自身及家人權益,慎重規劃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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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以外的債務方案比較
面對債務壓力,申請破產雖是一項合法出路,但如果財務情況沒那麼嚴峻,其實還有其他可行選擇。以下是破產以外的債務方案比較:
債務舒緩(DRP)
債務舒緩(DRP)讓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分期清還欠款並減低利息,資產通常可保留,對日常工作和信貸評級影響較輕,惟協議期內必須準時還款,如違約債權人可重新追討餘額。
IVA 債務重組(個人自願安排)
IVA 債務重組(個人自願安排)由法院監督,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調整還款期及金額,毋須直接破產。協議期間資產一般不被接管,可避免破產的不利紀錄,但如違反協議還款,債權人仍可申請強制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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